有意申請就讀本校學士班之陸生,請向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申請人至多可選填46個志願,
其中私立大學及國立金門大學、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共可選填36個志願,每校至多選填5個志願;
國立大學共可選填10個志願,每校至多可選填2個志願。
若對本校招生系所有興趣,請務必將本校系所列為第一志願。
申請就讀本校學士班之陸生,須符合以下資格:
現於大陸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湖北、遼寧八省市之一,設有戶籍之大陸地區人民,
並於申請就讀當年度參加該八省市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高考)取得成績,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具備報考學士班資格:
(一)持大陸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明)書
(二)持香港或澳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明)書或具報考學士班同等學力資格
(三)具臺灣公立或私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報考學士班同等學力資格
(四)具外國高及中等學生畢業或具報考學士班同等學力資格
注意:
(一)高考成績未達該省市本科二批分數線者,不予分發。
浙江一本、二本、上海一本、廣東一本和遼寧一本分數線由陸生聯招會訂定後,
公布於陸生聯招會網站。
(二)錄取生經許可來臺者,應於來臺前完成學歷(力)證件公(認)證程序:
1. 持大陸地區高級中學教育學校畢業證(明)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2. 持香港或澳門學歷證件,須經駐地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3. 持外國學歷(力)證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英文以外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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