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書面約定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以學校全銜簽署;國立學校不得將「國立」二字刪除。
(二)學校應堅守交流對等立場,並依核定內容簽署,於雙方簽署後,將書面約定書影本函送本部備查。
Step 1:由院系(所)與合作單位擬定合作協議書
Step 2:由院系(所)將下列三項文件,會簽國際事務處,並呈校長核定。
Step 3:由國際處協助將合作協議書函報教育部
Step 4:由國際處將報部結果送院系(所)周知
Step 5:由院系(所)主管依相關規定及報部核定之合作協議書內容,進行簽署
Step6:院系(所)應於簽約後一星期內,將簽署完成之合作協議書電子檔送國際處乙份
Step7:由國際處將合作協議書影本函送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