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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注意事項
台灣高校與大陸高校締約之重點事項摘要
一、學術合作之擬定除特殊需要之合作關係者外均需符合下列原則:
(一)雙方平等互惠。
(二)合作關係應有益雙方學術發展。
(三)雙方合作事項需有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推動執行。
(四)學術合作內容應具體明確且具可行性。
(五)與大陸地區機構之協議應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事先申請報准。
 
二、各級學校擬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所簽訂之書面約定書,應於進行簽約一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

 

三、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書面約定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以學校全銜簽署;國立學校不得將「國立」二字刪除。

 (二)學校應堅守交流對等立場,並依核定內容簽署,於雙方簽署後,將書面約定書影本函送本部備查。

本校院系(所)與大陸地區高校締約流程

Step 1:由院系(所)與合作單位擬定合作協議書

 

Step 2:由院系(所)將下列三項文件,會簽國際事務處,並呈校長核定。

Step 3:由國際處協助將合作協議書函報教育部

 

Step 4:由國際處將報部結果送院系(所)周知

 

Step 5:由院系(所)主管依相關規定及報部核定之合作協議書內容,進行簽署

 

Step6:院系(所)應於簽約後一星期內,將簽署完成之合作協議書電子檔送國際處乙份

 

Step7:由國際處將合作協議書影本函送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