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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交通部觀光局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含港澳,不 含大陸地區)學生來臺教育旅行,特訂定交通部觀光局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要點

補助對象為接待來臺教育旅行之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

補助條件為境外學校來臺旅遊人數達十人,且行程在二天一 夜以上,並與接待學校進行短期(半日以上)參訪,觀摩教學或相關交流活動者,不含個人或團體遊學、留學等長期學習活動或收費 性學習活動。

經費補助依該次活動實際來臺人數計算,進行全日交流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五百元;進行半日交流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三百 元。前項之人數,包含學生、教師及同團隨行人員。

接待學校申請經費補助支用項目應符合附件四規定,並應於活動完 竣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提出申請:

(一) 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領款收據正本(含學校金融機構存款行庫及帳號,如附件二)。

(三) 收支清單(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完整用印,如附件三)。

(四) 支出憑證正本(應詳列支出用途,經費使用說明如附件四)。

(五) 成果報告書(含實際來訪團成員名冊、行程表、交流照片等)。

(六) 交流成果照片同意使用授權書(如附件五)。 前項申請撥款日期,十二月十五日以前辦理活動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送至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十二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辦理活動者,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俾辦理經費保留。

接待學校得於交流活動日七個工作天前,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申請表如附件六)來臺師生每人一份專屬紀念品及宣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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