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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105.11.25修正發布施行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3條、第23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105年11月25日以臺教文(五)字第1050158673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第3條:因戰亂、天災、大規模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致無法返回僑居地者,其在臺灣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之情形,取消其在臺灣停留期間及次數之限制。詳參附件第3頁。

 

二、新增第23條之1:增列港澳具有外國護照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之華裔學生,符合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申請來臺就讀大學校院,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其就學及輔導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詳參附件第3~5頁。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所有條文請參見教育部網頁: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263

 

 

 

王韻蘋 Elvia Wang

Tel:03-8634113

Email:admission@mail.nd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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