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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常見】大陸地區學生是否可以打工或工讀?

A:大陸地區學生在台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違反規定者,依規定強制出境。

大陸地區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認定基準(草案)

教育部99.9.14跨部會會議討論結果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從而陸生經許可來臺就學者,僅得從事與就學目的相符之活動 (以下簡稱學習活動),至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與許可之就學目的不合,爰不得為之。另依勞委會之意見,符合下表左欄原則者,得認定為「學習活動」,符合下表右欄原則者,得認定為「工作」:

學習活動

工作

1. 該活動為課程學習之ㄧ部分或畢業之條件。

2. 該課程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屬大學法授權大學自主事項。

3. 該項學習活動是否有償無償,並非所問。

4. 無論參與該活動者為本國人、外籍生、僑生或陸生,均為一致之考量。

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事實,無論有償無償,即為工作。

 初步認定有:

l 實習課程

l 田野調查課程

l 勞作教育

l 服務學習課程

l其他:學校如認有勞務活動符合「學習活動」之界定,可列舉納入,俾利後續修訂。

 初步認定有:

l  教學助理

l  研究助理

l  行政助理

l  工讀生

l 其他:學校如認有勞務活動符合「工作」之界定,可列舉納入,俾利後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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