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僑生&港澳生畢業後可否留臺工作?
A:僑生&港澳生畢業後可否留臺工作? Q: 一、僑生畢業後,依 「僑生回國就業及輔導辦法」第 26 條規定,除原在台設有戶籍者外,應一律返回僑居地,以符合僑教宗旨。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台灣地區工作, 準用就業服務法第 5 章至第 7 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另「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有關雇主聘僱香港、澳門居民從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曾依該法第 9 條第 8 款申請在台居留之僑生(即持台灣地區居留證在台居留之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 2 年者,始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 二、「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 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 79 條規定:「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 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另依第 46 及 第 48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須受工作種類、許可期間之 限制,並由雇主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獲准後, 始得從事許可範圍內工作。 三、畢業僑生若具備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專長,依據下列規定申請留臺工作: (一)「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所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係指外國人受聘 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 條第 2 款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專門性或技術 性工作者,若該外國人係大學畢業,應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經驗;惟第 6 條規定「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受前條第 2 款所定工作經驗之限制。」亦即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必要時,經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開放特定行業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僱用外籍人士後,雇主得依規定提出申請,該等外籍人士即不受工作 經驗限制。 ※目前已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就其所轄「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之工作;及經濟部擬具相關產業項目之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若該外國人係大學畢業者,得不受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至於畢業僑生擬從事之工作或擬受聘僱之某事業單位(即雇主)是否符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或 經濟部專案會商勞委會同意開放之工作類別或產業項目之事業單位,於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採單一窗口辦理前,請另洽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或經濟部申請之。 (三)另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8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詳細相關規定請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