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Q:僑生&港澳生畢業後可否留臺工作?

A僑生&港澳生畢業後可否留臺工作?

Q

一、僑生畢

生回就業及導辦法 26 除原台設戶籍,應一律回僑地,僑教宗旨

「香澳門係條例 13 條第 1 項規港或居民聘僱地區工 準用就服務 5 7 章有外國理及處之規」另「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有關雇主聘僱香港、澳門居民從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灣地籍國民依「入國及民法 9 1 項第 4 曾依法第 9 條第 8 款申在台留之僑即持灣地居留在台居之僑業後返回僑地服滿 2 年者始得申請在灣地居留。

就業務法 43 ……國人經雇申請許 得在中民國內工、第 79 規定「無國籍人、中民國民兼國籍 而未在內設者,從事工,依法有人之規辦理」另 46 48 定,主聘僱外國人在華民境內作,須工作類、間之 限制,由雇檢具件向中主管關(勞工委會)請許後, 始得從許可圍內作。

三、畢業僑生若具備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專長,依據下列規定申請留臺工作:

(一)就業務法 46 條第 1 項第 1 稱專門及技性工指外國受聘 僱從事列具門知殊專長技術工作:

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2.
交通事業工作
3.
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4.
不動產經紀工作
5.
移民服務工作
6.
律師工作
7.
技師工作
8.
醫療保健工作
9.
環境保護工作
10.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1.
學術研究工作
12.
獸醫師工作
13.
製造業工作
14.
批發業工作
1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二)外國從事業服務法」 46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資格及審查標準 5 條第 2 定,僱外國人從事「業服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門性技術 性工作該外人係學畢應具有 2 作經惟第 6 條規因應產業環,協助攬專門性性工人員經中目的業主會商中央主機關案同者,不受前 2 定工作經驗之限制。即中事業 主管機為因產業時,經會中央管機關案開特定專門性或技性工得僱人士後,雇主依規等外人士工作 經驗限

目前已有行院國委員會其所「科園區事聘僱從事特定之經濟相關產項目事業請聘僱國人事專性、技術性工該外人係大學畢業不受 2 以上關工作驗之於畢業僑生擬從之工或擬之某事即雇否符合政院家科會或 經濟部案會勞委開放之作類或產之事業於雇申請僱外國人工採單窗口,請另行政國家員會或濟部請之。

(三)另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8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詳細相關規定請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網站:http://www.evta.gov.tw/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1
電話:886-2-8590-2567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瀏覽數  
將此文章推薦給親友
請輸入此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