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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僑務委員會鼓勵國內大 學院校選送學生赴海外僑校從事華語文教學實習補助作業要點

【轉知】函轉僑務委員會鼓勵國內大 學院校選送學生赴海外僑校從事華語文教學實習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大學院校華語文相關系所學生赴東南亞及東北亞地區僑校從事華語文教學實習及研究,以充實僑校師資並協助推展海外華語文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及所選送學生之資格與實習期程要件:

(一)申請單位:設有華語文相關系所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以下簡稱學校)。
(二)所選送學生: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設有戶籍之本國學生;或依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升學之僑生。
2、須為華語文相關系所之大學部三年級以上在學學生(在學年級之認定可推算至赴海外僑校實習之月份)。
3、未曾獲本會或其他單位相同性質之補助。
(三)實習期程:在僑校實習期程至少須達一學期(學期依各該僑校學制為準),最長以一年為限;實習期程累計之課堂教學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三、補助項目:
(一)生活補助款:每位選送學生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6,000以上7,200元以下(詳附表一);未足月部分,以日計算(日額計算方式:每月補助金額÷當月實際天數×當月至實習結束之日數)。
(二)機票款:完成實習期程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實習期程而須提前返臺之學生,補助由國內直接往返實習地點之經濟艙機票費用百分之八十;未完成全部實習期程者不予補助。
(三)保險費:由學校為學生投保自出國日起至返臺日止之個人傷害保險,每人保額以四百萬元為限。學校應於學生赴實習前完成投保,並善盡告知學生海外各種風險,如有未依規定投保之學生,其於本點之各項補助,本會將不予核撥。
 
四、申請單位應於每年1月31日前(送至國際處),備文併相關申請文件一式六份向本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至二所以上僑校實習者,應依僑校別分案提出,逾期申請或資料不完備且未依限補正者,不予受理。選送學生至同一
所僑校實習,以三名為原則。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者(如附檔)

      (二)實習計畫書

      (三)實習僑校聘函。

   (四)學校針對僑校所在地治安狀況及安全管理(如住宿環境安全等)之評估書面。

   (五)學生簡歷及自傳(一千二百字以內)。

若同學有意申請者,請先逕與僑校聯絡並取得聘期、實習津貼(含薪資、住宿、醫療保險及其他津貼等)、每週教學實習時數及其他工作項目等共識後,於131日前備齊所有申請文件送至國際處黃雅憶小姐收。逾期申請或資料不完備者,將不予受理。其他補助要點內容、申請表、海外僑校實習需求彙整表請詳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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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雅憶 PanayKumod

TEL03-8634109

FAX03-8634110

E-mailice@mail.ndhu.edu.tw

國立東華大學國際學術合作交流組

International Academic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Division,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National Dong Hwa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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